2025年9月10日,深圳国际仲裁院就我司旗下达透医疗器械(上海)有限公司(作为申请人,以下简称“达透医疗”)提交的《紧急仲裁员程序和临时措施申请书》作出《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明确决定且要求相关当事人遵守如下要求:
1、被申请人(REGEN Biotech, Inc.,以下简称“REGEN公司”)应在本案仲裁裁决作出前不得自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内地”)销售“聚乳酸面部填充剂AestheFill”(国械注进20243130043号)产品(以下简称“AestheFill产品”);
2、REGEN公司应在本案仲裁裁决作出前不得否认达透医疗是AestheFill产品在内地的独家经销商;
3、REGEN公司应在本案仲裁裁决作出前不得拒绝并应继续向达透医疗按照《独家代理协议》约定的方式供应AestheFill产品。
为进一步向公众阐明上述《决定书》的法律后果,防止别有用心者避重就轻、断章取义、混淆视听,经征询权威律师团队意见,我司特声明如下:
一、《决定书》的法律效力
《决定书》中上述准予的三项临时措施自《决定书》作出之日起即2025年9月10日生效,持续至仲裁庭作出最终裁决之日止。根据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第二十六条第(七)款,双方当事人均应遵守本决定。因此,在仲裁庭作出最终裁决之日前,除非仲裁庭另有决定,上述三项临时措施均对于REGEN公司具有持续约束力,REGEN公司应予遵守和履行。如果REGEN公司违反《决定书》中的该等决定,达透医疗将有权向仲裁庭或有权法院寻求进一步救济。
二、《决定书》的法律后果
如上所述,紧急仲裁员决定准许的三项紧急措施确认了在仲裁裁决作出前或仲裁庭另有决定前,达透医疗是AestheFill产品在内地无可争议的独家经销商,达透医疗有权按照《独家代理协议》的约定,要求REGEN公司继续供应AestheFill 产品,REGEN公司必须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拒绝。
进一步而言,作为独家经销商法律地位的应有之意和必然结果,REGEN公司必须停止以任何其他方式在内地销售AestheFill产品,这当然也包括了不得向内地的任何其他主体(包括授权俪臻(厦门)美学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或任何其他第三方)在内地销售AestheFill产品,否则即构成违约;达透医疗也将就此类违约行为(如REGEN公司违反《决定书》的要求和其合同义务)继续向有权法院和仲裁庭申请相关救济,追究REGEN公司的法律责任。
《决定书》要求REGEN公司履行的各项义务逻辑清晰、内容确定,我们将支持达透医疗通过各种合法救济手段(包括在REGEN公司拒不履行情况下,达透医疗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敦促REGEN公司全面履行《决定书》所要求的各项措施以及《独家代理协议》项下的各项合同义务,且针对任何来自REGEN公司或者第三方的可能侵犯我司和达透医疗实现合法权益的行为,我司也保留进一步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君子不立危墙之下”,我司亦善意提醒直接与REGEN公司合作的机构,采购侵权产品将承担连带法律责任,使用侵权产品易引发消费者维权纠纷。
"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我司一贯相信中国司法的公正,仲裁程序终将昭示正义与公理,事实与法律的力量不容撼动。感谢地方政府、各大媒体、医美产业链企业以及投资者和消费者对我们一以贯之的同情和支持。我们将继续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武器,不断战斗,持续战斗。
胜利必将属于我们。